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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通关指南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6-08 17:07:48    文字:【】【】【】浏览 (175)
摘要:  在一般情况下,南非进口大多数商品不受任何限制,但有些商品进口必须经**部门的批准,或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单位是南非贸易工业部的进出口管理局。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商品主要包括消费品(如食品、服装、纺织品、鞋和书籍)、木材、纸张、发动机、航空燃料、精炼石油产品及各类化工产品。无需领取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有原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南非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商品、废料和残品。欲进口二手货设备必须向南非贸工部申请领取许可证。旧服装只能作为慈善捐赠品送给教学和其他慈善机构。此外,南非商人在与中国商人进行易货贸易之前需首先征得南非储备银行的同意。
南非口岸通关指南
 
一、进口管制
  
  在一般情况下,南非进口大多数商品不受任何限制,但有些商品进口必须经**部门的批准,或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单位是南非贸易工业部的进出口管理局。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商品主要包括消费品(如食品、服装、纺织品、鞋和书籍)、木材、纸张、发动机、航空燃料、精炼石油产品及各类化工产品。无需领取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有原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南非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商品、废料和残品。欲进口二手货设备必须向南非贸工部申请领取许可证。旧服装只能作为慈善捐赠品送给教学和其他慈善机构。此外,南非商人在与中国商人进行易货贸易之前需首先征得南非储备银行的同意。
  
  二、进口关税
  
  自1995年5月以来,南非海关开始实施一项8年期关税调整计划,试图简化关税制度,推选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地方工业发展。根据该计划,到2002年,南非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车进口关税从65%降至40%,零配件进口税从50%降至30%。南非海关进口关税是依据产品分类与号码协调制而确定,包括 13000个子栏目。进口商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法,按照商品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F.B.O)计算而征收关税。南非大多数进口商品有关税率在5-25%之间。对虚假申报、低估价格和使用不完善的发票,都将被南非海关视为该受处罚的行为。处罚后果由进口商承担。
  
  三、进口单证
  
  向南非出*需提*下列单据给海关: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进口商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在货物到港之前,应至少将32份正式商业发票的复印件寄送到收货人手中。对于出口某些标明有可能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要提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有:不锈钢餐具、厨房用具或其他家用品及直径不超过70毫米的水杯、未涂瓷釉的铁或钢(不锈钢除外),汽车空气过滤器、摩托车滤油器及汽车过滤器配件、无线电电话接收器及无线电广播器材。一般而言,南非海关会通知进口商某特定产品是否需要原产地证书。值得一提的是南非储备银行允许南非进口商对空运到南非的货物,在其运出但尚未清关之前取得外汇予以支付。条件是提供一份有南非空中货运商联合会签署,并盖有“FOR EXCHANGE CONTROL PURPOSES ONLY”字样原始印章的空运提单。
  
  四、仓储和运输
  
  南非有关法律规定,除海关关长特许之外,所有货物在到达南非后必须在 7天之内卸货并运离码头。不然,海关人员可以将货物运往海关仓库,并按照每周2兰特/100公斤的标准收取保管费。如货物在 3个月内无人领取,海关有权将其公开拍卖。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前可以存放保税仓库并可保存到使用、再出售和再出口之前。需征倾销税或特别税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在南非海关提供内地运输办理设施。进口商办理完入关手续之后,即可办理内地运输手续,进口商品需运至内地的较终目的地,可直接在卸货地点办理结关手续,甚至对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出口商可以选择。
  
  五、临时进口证(ATA CARNET)
  
  ATA CARNET是专门为简化临时进口物品的海关手续而设计的一种国际性海关文件,适用于所有 ATA海关协定的缔约国。对于商业样品及展示输入的展览、科学、专业及用于其他方面货物,免除普通海关手续并可获得特准进口,简化了这些物品的进出口程序。每一个证件的有效期较长为 1年。临时进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展览会、交易会和其他会议情况下,用于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2.用于演示或暂时使用的专业设备,如:新闻设备、电影摄影设备、工程设备、地理测量设备、医用手术设备、电动设备、考古设备及娱乐设备;
  
  3.用于展览或演示的其他商业样品。易腐及消耗品不适用临时进口证。
 
 
一、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海关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种办法如下:
  1、进*货物*易价;
  2、同样货物交易价;
  3、类似货物交易价;
  4、推论价格;
  5、计算价格;
  6、倒推价格。
  交易价格无论何时总是尽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选办法只在办法(1)无法适宜的条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 IDF(进口申报表)和相当于进口商品FOB价格 1.2%的IDF费(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被开给一个临时的分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COTECNA 估价的(PCVR)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和价值,它还将包括一个签字盒,允许进口者对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被开给一个较终的分类和估价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 B E)。 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清关的权利。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S B E) 到申报信箱,声明他们对COTECNA的估价表示反对,在指定银行海关帐号的预付科目中存入与按COTECNA 的估价所计算出的税费数额相应的款项,并把带有自己估价意见的(S B E)草稿和原来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递。
  在进口者的(S B E) 中,只有价格能够改动。货物说明、海关编码、海关处理编码都不允许改动。这里强调,当进口者作出他们自己的(S B E) 的时候,必须准确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项目顺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况下,进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税费金额,全额存入指定银行海关帐户的预付科目中。这表示准备支付给海关。如何进口者胜诉,海关将退还适当的存款。如果海关驳回申诉,现存的清关过程继续保留,余款不退。在实行海关估价协议(A C V) 之后,现存清关过程继续保留,数据进入海关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货物检验,海关放行。
  进口者必须出据“书面报关事实”并附加海关入关单和商业票据给海关。这一文件将使海关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进口者必须理解海关将保留对商品估价的较终决定权。
 
三、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
  坦桑尼亚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检公司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货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COTECNA的商检证明(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COTECNA 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在2000年底公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
  在坦桑,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执照,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代理报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0.5% 。 贸易公司需要将海关指定的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出口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等交给自己指定的清关公司,由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
  坦桑对进口货物通常征收增值税(20%)和关税(从5%到30%不等),对少数特定商品还征收数量不等的消费税。例如对好 轿车和彩色电视征30%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类等按每一数量单位征收一定金额的消费税。坦桑尼亚对进口农具和农机、计算机、抗疟疾和爱滋病药品免关税和增值税。
  坦桑尼亚对出口的矿产品、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没有出口退税政策。相反,在申请出口批准时还要向管理部门交纳相当于货物10% 金额的手续费。
 
基本海运港口为:达拉斯萨拉姆(Dar Es Salaam),汤加(Tanga),适用船公司为南非航运
 
 
一、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海关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种办法如下:
  1、进*货物*易价;
  2、同样货物交易价;
  3、类似货物交易价;
  4、推论价格;
  5、计算价格;
  6、倒推价格。
  交易价格无论何时总是尽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选办法只在办法(1)无法适宜的条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 IDF(进口申报表)和相当于进口商品FOB价格 1.2%的IDF费(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被开给一个临时的分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COTECNA 估价的(PCVR)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和价值,它还将包括一个签字盒,允许进口者对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被开给一个较终的分类和估价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 B E)。 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清关的权利。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S B E) 到申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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